众所周知,时限在专利制度中尤为重要,本文聚焦全球五个主要知识产权局——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欧洲专利局(EPO)、日本特许厅(JPO)、韩国知识产权局(KIPO)和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专利制度下延误期限时的恢复机制,旨在为当事人错过专利时限后寻求补救措施提供参考。
一、中国专利制度下的恢复程序
1、基于“不可抗力”提出的恢复请求
根据《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条第1款,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法定期限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期限、进而导致其权利丧失时,可在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且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恢复权利。此处的“不可抗拒的事由”通常理解为不可抗力,涵盖重大自然灾害和社会突发事件。例如,国家知识产权局曾于2020年1月28日发布《受疫情影响相关期限事项的公告》,规定了“当事人因疫情相关原因延误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法定期限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指定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适用《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请求恢复权利;请求恢复权利的,无需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但需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附具相应的证明材料,同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又如,2008年汶川地震发生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5月13日发布《关于地震灾害期间办理专利申请手续的通知》,提到了“因灾害影响,当事人不能办理相关手续、延误期限导致权利丧失的,当事人可以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提供由当地知识产权局或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依法办理恢复手续。”由此可见,办理此类恢复手续虽然无需缴纳恢复费,但需要提交“不可抗拒的事由”的相关证明材料。
2、基于“正当理由”提出的恢复请求
根据《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条,除第1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法定